湖北省家禽业协会章程 |
发布时间:20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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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北省家禽业协会,其英文译名为:Poultry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英文缩写为:HB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湖北省内家禽生产者及家禽生产相关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发展家禽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开展技术、信息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省家禽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69号,邮政编码:43006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以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任务: (一)在行业中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咨询; (二)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对行业进行管理,接受政府委托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为行业产业发展传递技术、生产、市场信息,根据生产需要及时召开行业交易会、研讨会; (四)受政府主管单位委托组织行业评比,表彰行业先进; (五)向行业推荐优质种禽、设备、药品,打击伪劣产品,维护生产者合法权益; (六)开展同省内外以及与国外同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七)调解行业纠纷; (八)组织推动本行业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有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5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五)一般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会费5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定提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奖励;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中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特殊情况下,当选的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根据需要,须在原单位补充产生新的常务理事时,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2/3以上人员通过,可补充产生新的常务理事。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须延期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莅临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境出国、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收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队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1999年5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本会的理事会进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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